宁波余姚市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惠某亮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据了解,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惠某亮、许某亮、李某强、巴某丽、邵某在明知上家可能在实施网络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答应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从中获利。
余姚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惠某亮、许某亮、李某强、巴某丽、邵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结伙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其他量刑条件,判处被告人惠某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许某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巴某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提供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利,贪图蝇头小利可能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资金流转的途径,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来源:余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