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著作权、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邹某某、温某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
2019年8月,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机关对温某某等人在网上销售非法印制的书籍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从2018年7月开始,邹某某在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经营一家书籍加工厂,并雇佣胡某、曾某某、罗某某非法复制书籍。
温某某于2018年8月份开始从网上购买正版书籍交由邹某某进行盗版复制后到网上销售。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13日,邹某某的加工厂制售盗版书籍21203本,销售金额298950.1元。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9月5日,温某某共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盗版书籍金额合计324628.9元。
2020年7月9日,惠阳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温某某等5人7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加罚金。温某某与邹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惠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判决,判处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期徒刑5年2个月,处罚金4万元;温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1万5千元;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5千元;曾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罗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来源:扫黄打非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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