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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侦破2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时间:2022-06-15 17:26 分享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2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案件一

桂林胡某贵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年9月14日,桂林市灌阳县公安局根据网络线索,对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贵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胡某贵于2017年4月至2021年9月,在网上多次购买二手手机89部以及多个聊天软件账号,利用手机注册多个APP账号,在APP上发布淫秽广告信息吸引买家,利用聊天软件联系买家后,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以每部5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反复进行贩卖,非法获利14.049万元。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贵贩卖的32部视频都属于淫秽物品。

2021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贵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批准逮捕。2022年1月12日,桂林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贵提起公诉;2月23日,桂林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胡某贵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认定胡某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二

来宾市黎某才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0年至2021年4月,来宾市黎某才在网上散发带有淫秽网站链接的信息,并对其推广的淫秽网站的下级代理进行管理与资金结算。其推广的淫秽网站内有大量淫秽视频,网站代理利用微博账号发布网站链接吸引用户,用户登录网站付费后观看淫秽视频,网站代理按照约定比例从用户的付费中抽成牟利。

黎某才陆续发展被告人梁某军、梁某华、陈某波、李某、梁某某等人为其下级网站代理。黎某才非法获利约6万元人民币,梁某军非法获利68853元人民币,梁某华非法获利40377元人民币,陈某波非法获利27000元人民币,李某非法获利21000元人民币,梁某某非法获利9364元人民币。2021年4月11日,来宾市象州县公安机关将该团伙抓获。

2021年9月24日,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黎某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梁某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梁某华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5万元;陈某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梁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作案手机23部、电脑6台、平板电脑1台、银行卡5张、U盘1个。

(来源:“扫黄打非”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HgT-nsNCbfQLJ6bDskW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