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文旅局执法大队成功查办一起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出版、传播含有宣扬淫秽、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网络出版物案。
经查,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APP中以“真人漫画”“真人图片剧”等形式,登载有39部网络出版物、12部互联网视听节目。
其中,4部网络出版物中含有血腥、恐怖、低俗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禁止内容;另2部互联网视听节目中,含有儿童邪典、低俗等危害社会公德的禁止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嘉定区文旅局执法大队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删除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并处罚款31000元。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来源:扫黄打非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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