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含淫秽、色情等违禁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对外发布第三方商品、商品信息以及相关商业宣传广告等经营行为,撮合消费者与第三方达成交易,并从中获得佣金。当事人在对外发布清洗液、沐浴露、成人用品等广告时,使用了含淫秽、色情的内容,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普陀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经严格的证据采集和事实认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来源:"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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