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躺着,只要将获得的手机号和验证码转发出去,就能轻松赚大钱……”1999年9月出生的周某便根据该网友的提示,相互添加了联系方式。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周某在家中通过聊天软件从上家手中以每条32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手机号和验证码,并以每个手机号和接收的验证码绑定为一条信息,以38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下家,下家用于注册电商平台账号,周磊,每条信息可以获利6元左右,非法获利为12880元。
案发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288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300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周某倒卖的手机号和验证码,虽不直接显示使用者的姓名,但每个号码对应特定的自然人,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或在网络上填写个人信息,守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网信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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