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会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生效。
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其平台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二级高级法官赵瑞罡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AI技术在声音领域的应用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不断发展,AI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由AI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日渐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如“利用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等典型案件,通过裁判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并一以贯之地亮明兼顾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佳友
本案较为清晰地展现了自然人声音经人工智能处理形成智能文化服务产品,继而服务于文化艺术市场的全过程。法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权益,通过本案明确了声音作为标识自然人的人格标志,体现着自然人人格尊严,包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使用他人声音时应当起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我们也应看到,声音权益的保护将不断受到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如何在声音权益与其他权益交织的复杂情形下平衡声音权益的利用与保护,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研究。
中国录音师协会副理事长卞留念
声音犹如每个人的指纹一样具有高度的辨识性和独特性,随着我们步入数字时代,声音作为一种独特的信息载体,其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案原告是一名配音师,声音是其职业身份和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AI声音行业保护的第一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强调了声音作为个体独特标识的重要性,这不仅有利维护原告作为配音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了配音师行业的群体利益,也进一步明确了AI时代声音权益应得到更为严格和全面的保护,为今后声音AI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助于推动声音权益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来源:"网信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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