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黑客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信息、盗取财产。更有甚者,甚至攻击国家机构,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威胁。
小编带你了解《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典型案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裘某某在日常工作中偶然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两款App软件存在后门漏洞,后裘某某伙同林某某通过破解软件获取到内部秘钥,非法调用后台数据获利。该公司在发现后台数据异常后立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经审查,二人非法获取企业上货链接数据2000余万条,涉案金额10余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网信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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